同为铁饭碗,公务员编和事业编到底有啥区别?
一、公务员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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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是 *** 机关的正式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 *** ,以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 *** 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管理,但也有个别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事业编制是辅助编制,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允许也不能自主创收,完全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多指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防疫站、海事局、公办干休所、交通局下属交通稽查队、卫生局下属防疫站等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公立医院、公立大学、日报社等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 *** 招待所、 *** 下属培训中心、从事应用性研究和开发的科研单位、 *** 直属印刷所等等,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将逐步改制成企业。
现在的 *** 机关有部分人是公务员编制,部分人是事业编制。公务员编制是要中央编制委审批才有的,一般单位名额都是固定的,除了每年报计划,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外,不能随意增加。但是由于 *** 机关的业务量增加,又没有公务员编制,于是就 *** 事业编制人员,在国家人事部不备案,不挂名,工资由单位自己或者地方财政供养。 *** 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只有领导(副处以上或者少量正科)是公务员编制,其他人都是事业编制或者是合同工。
二、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优劣比较
(一)工作内容
公务员是国家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权。事业单位是服务性质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执法权,这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更大的差别所在。因此,公务员工作压力较大,而事业单位工作则相对比较清闲。
(二)晋升途径
公务员编制晋升走级别,晋升途径一般是从科级、初级、局级到部级。比如你之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更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科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处长,就是处级……当上了局长就是局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考核选拔,不签劳动合同。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晋升途径一般是由初级工、中级工到高级工,岗位一般分为管理岗和技术岗,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简单地说,公务员都拥有干部身份,而事业人员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还是工人身份;公务员工作更加稳定,而在事业单位工作则与在企业工作一样,承担着一定风险。
(三)薪酬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应该说: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收入要高一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 *** 信息公开、外事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决策统计分析系统建设;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职位管理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以及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的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 *** 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
(六)考试录用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组织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考核奖惩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以市委、市 *** 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 *** 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相关工作。
(八)教育培训处。
负责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九)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拟订本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来京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组织拟订本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流动调配处。
拟订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拟订解决夫妻分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
(十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大学生村官处)。
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离校后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拟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五)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实施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十七)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拟订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家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的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十八)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九)劳动关系处。
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拟订企业更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十)公务员工资福利处。
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离休、退休政策;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分析、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以及市级机关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二十一)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
(二十二)职工养老保险处。
拟订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二十三)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十四)医疗保险处(公费医疗办公室)。
拟订本市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
(二十五)工伤保险处。
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案件;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二十七)调解仲裁处。
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十八) *** 处。
负责依法接待处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矛盾排查与调处工作。
(二十九)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安全保卫、统战等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河源教师、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待遇哪个更好?
教师待遇比同级别公务员高百分之三十还有寒暑假。
事业单位如果是国企有钱那种,类似于进了大公司,收入很高
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没有什么待遇可言,随时随地准备为人民牺牲一切!
国家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啥区别
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区别北京公务员职称改革的北京公务员职称改革!国家公务员是行政编制北京公务员职称改革,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畴,无法定正当理由不能辞退,公务员顺序按照行政级别和行政职务来确定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调节的范畴!只要两年不称职,又不服从调整,可以辞退!工资按照三个序列,三个大块,职级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管理岗位的按照行政级别来定,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称来定,工勤人员按照工作技术等级来定,以后事业单位改革将取消工勤岗位北京公务员职称改革了!还有在 *** 部门,也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也有公务员编制的来当领导!它们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体制内的人员,工作稳定,收入在当地中等偏上,退休工资也是有保障的!还有很多不错的福利待遇!
教师法修订后职称怎么改革?
日前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显然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北京公务员职称改革,并作为教师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了修法的方向北京公务员职称改革,这就是“搭阶梯,改革完善教师职级晋升体系,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激发教师工作动力”。在这个表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提法,这就是“教师职级晋升体系”。“教师职级”这应该是首次正式提出,原来有“教师职务”“职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等诸多提法,但是都没有使用“职级”一词。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看点,预示着实施多年的教师职称制度有望发生大的变革。
为什么说使用了“职级”一词就预示着职称制度会发生大的变革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公务员法修订中的一个变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原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在新公务员法里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的制度设计,很好地解决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问题。而中小学教师被定义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此参考公务员法设置职级是非常可行的。
实际上目前实行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与公务员的职级有着很强的对应关系,如果以此为基础建立教师职级体系是非常容易对接的。公务员设置12个职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是在国家层面上设置的,所以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实际上是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公务员职级是完全对应的。可以认为在公务员法修订时,实际上就一并考虑到了下一步教师法修订时的对接问题。
相信通过这次修订教师法,改革完善教师职级晋升体系后,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会更加畅通,这对激发教师工作的动力是非常有效的。目前看确定教师职级体系并不困难,而如何晋升,这才是广大教师最为关心的。笔者乐观地认为,至少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是有望参考公务员职级的晋升办法晋升教师职级的。果真如此的话,这确实是教师职业发展方面的一个重大变革,将大大影响到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对于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发挥的作用将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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