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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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视光评职称有什么用

因为现阶段眼视光技术专业缺乏完善的考核机制,无法顺应社会的需求,因此,要在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中建立眼视光技术专业职称。

眼视光 *** 是从事独立的初级眼保健工作,具备眼视光学专业素质的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在医疗机构中辅助、配合眼科医师完成眼病的诊治,并独立从事视功能康复的从业人员。

在卫生专业技术名录中,眼视光技术是专业名称,眼视光 *** 是职称名称,所以,在表达中统一使用眼视光技术(师)。

当下,社会需求的发展和专业学科的建设,眼视光体系日渐壮大,存在感越来越强——社会大众对基础眼保健的需求越来越多。

进而设置眼视光专科的专业医疗机构越来越多,设置眼视光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进而培养出来眼视光专业人才越来越多。

同时,职称体系聚焦于个人,是行业发展的难题之一,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是所有结构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更是后续改革的序幕。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眼视光技术中初级)

眼视光技术(师)职称归口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健委共同组织实施的专业考试。

而这场「国考」的适用人员是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眼健康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设有初级师和中级主管 *** 两个级别。

参加该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将获得由人社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健委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眼视光学在医院如何评职称?

以考取验光员、定配工这样的职业资格。

眼视光技术专业主要培养眼视光行业中的高级技术人才,即具有专业的眼视光、眼科学基础理论知识,并掌握眼睛检测、验配,屈光不正矫正和视觉训练的眼视光医疗技术人员。

主要课程:眼视光基础、机械制图、眼镜手绘效果图、眼镜平面设计、AUTOCAD、眼镜三维设计、眼镜结构分析、眼镜外贸、眼镜营销学、眼镜材料与配件、金属眼镜架加工工艺、塑胶眼镜架加工工艺、专业英语、眼镜生产管理、眼镜配色等。

眼视光教学

眼视光学Optometry 是一门以保护人眼视觉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医学领域学科,是以眼科学和视光学为主,结合现代医学、生理光学、应用光学、心理物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等知识所构成的一门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交叉学科。

是现代光学技术和现代眼科学相结合,它是一门既具有经典传统色彩、又具有现代高科技特征的医学专业。科研重点主要针对视觉方面的研究,有近视、远视、散光、弱视、低视力、光学眼镜、角膜接触镜、屈光手术及其他视觉方面矫正的基础、临床研究等。

国家一级视光师是什么职称

国家一级视光师是高级 *** 职称。

验光师和验光员北京视光专业职称改革的区别在于验光技术等级不同。眼镜验光员实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除北京视光专业职称改革了接受过正规视光学专业教育北京视光专业职称改革的人员外,其他从事眼镜验光配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持证上岗。取得证书的专业验光员分为五级,从低到高分别为:初级验光员、中级验光员、高级验光员、 *** (二级验光师)、高级 *** (一级验光师)。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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