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职称# 导语】 从北京卫生人才网获悉北京应急管理职称公示,2020年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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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向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将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于援鄂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 *** 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需填报《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附件1)。
支援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支援或参加疫情防控期间的,可免答辩直接参加评审。
本市集中开展核酸检测期间,直接参与核酸采样、检测和院感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医务人员,其工作时间可三倍计入下农村基层以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
(三)建立医防融合培训机制:根据市委市 *** 印发《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市 *** 办公厅印发《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要求:二、三级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须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急救中心完成不少于半年的公共卫生能力训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急救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须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完成不少于半年的必要的能力训练。以上能力训练时间计入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间。从2021年起,完成以上能力训练的人员优先推荐晋升,自2023年起作为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五)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六)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七)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古文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相应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八)关于对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实际工作需要,无法完成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且完成三分之二及以上服务时限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同时本人以后补足服务时间,可申报本年度高级职称。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07〕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自2007年起,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实际工作需要,无法完成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可免提供本年度下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申报人提交到农村、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
(九)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202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新冠肺炎的防治内容是现场考核的必备内容之一,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自2017年,传染病培训合格证明可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由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申报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在答辩评审中进行分类评价;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破格申报。破格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情况、健康档案管理情况等,连同《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可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一起,于8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
二、有关要求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情况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要求
申报人须如实、详尽、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的“任现职务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应体现本人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工作量和创新点,包括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周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临床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治及技术难题、院内外会诊等)、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教学以及科研情况等。
所有申报人员结合本职工作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附件2),申报副高需填写3例,申报正高需填写5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人员也可填写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情况、健康档案管理情况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贴近本职工作且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内容。
其中,申报西医临床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住院病房工作的人员,还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附件3,不超过50例)。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侧重对申报人临床能力的考核,并作为推荐晋升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之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之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按照京卫人字〔2006〕9号文件执行)。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提交正式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答辩论文。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见附件4。
按《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规定,大专学历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本着淡化论文的原则,自2017年起不再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 学术不端行为,今年在职称评审中增加论文查重环节,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以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
(四)关于政策倾斜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援疆、 *** 、援青、援外等执行公派任务的人员,派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在援助期间,经单位报送书面证明材料,可免答辩直接进行评审。各单位在职称评聘中,要本着向儿科、产科、全科、康复科等专业进行倾斜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北京应急管理职称公示我市自2019年起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推荐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关于编外人员申报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要求,经与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起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有关单位推荐编外人员晋升时要统筹考虑编内编外人员的推荐标准。有关单位要以编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数,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标准,测算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的申报指标,并报职称主管部门核准,编内编外人员的申报指标不得挪用。编外人员较少且编外人员申报指标紧张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经主管部门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请示汇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与区人力社保局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联系反馈。
(六)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问题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单位考核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参加评审,可暂免到农村、社区服务,在答辩评审时,将根据其所在医院的规模、专科特色,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科研、教学方面适当放宽。
(七)关于推行职称答辩评审代表作制度
为创新开展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打破职称评审论文“一刀切”痼疾,将“代表作”替代“职称论文”作为答辩评审重要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不同类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类型的代表作进行答辩,“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
(八)关于网上申报问题
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 *** 申报方式。申报人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将评审表、书、指标函等上传至 *** 系统。(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九)关于取消申报表存档部门盖章的问题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统一要求,强化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取消申报表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十)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书写要清晰、规范;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2020年11月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减少人员聚集,采取网上报送电子材料的方式,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至11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市属医院需提交本年度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须委干部人事处审核盖章);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区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委托评审函》(附件5)。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以上材料需网上提交材料。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3.《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
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2019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4.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申报主任护师或副主任护师,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5.《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附件7)。
6.《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见附件8,须填报2007至2020年度)。
7.答辩评审代表作。
8.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
9.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0.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1.《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2.《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13.北京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应提交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5.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6.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需提交有关延退材料。
17.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交《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
18.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需提交《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
以上材料中只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需由单位统一提交纸质材料,其他相关材料需按照高评申报系统要求上传。
六、 *** 报送及联系方式
所有申报材料请形成电子版本打包发送至:wsrc_kaopingke@wjw.beijing.gov.cn,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联系 *** :83366909、83366908(传真)。
附件:
1.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
2.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
3.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4.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委托评审函
7.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鉴定表
8.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
职称公示期一般几天
职称公示期一般为五天。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北京市全面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哪些职称电子化?
市人社局目前发布的首批2020年度社会化评审的电子职称证书,涉及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广播电视播音、出版、图书资料、档案、文物博物、工艺美术、翻译、艺术、体育教练员、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18个职称系列。
同时,市人社局还会同市住建委、市应急管理局一次性发布了北京市自行组织的2005年以来二级建造师、2010年以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电子证书。
据悉,2020年度非社会化评审的高校教授、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等的电子职称证书,也将在今年内适时分批向社会发布。
扩展资料:
职称查询验证快速便捷
北京市人社局介绍,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业资格证书是北京市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丰富“互联网+人社”应用场景、全面提高职称服务便利化水平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改革前,纸质证书从 *** 到发放至个人手中,要经过多部门一系列环节,个人等待时间长,如有遗失还需到现场登记补办,办理周期长;用人单位查询个人证书真伪需要向市人社局书面申请,手续繁琐。
改革后,个人和用人单位可随时登录市人社局网站,获取打印或查询验证电子证书,预计每年将减少5万余人次的纸质证书 *** 、领取、补办业务,可节约大量时间成本和制证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北京市全面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本月起职称可线上查询查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安全证书如何查询
查询 *** 如下:
1、在百度上搜索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以后,下拉页面找到查询服务按钮,点击进入。
3、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查询服务所提供的相关查询功能,点击矿山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证书查询进入。
4、在出现的查询界面中输入相关的被查询信息以后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了。
扩展资料: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制处,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应急指挥处(市应急指挥中心);
风险监测与综合减灾处,救援协调与预案管理处,火灾防治管理处;
防汛抗旱处(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救灾与物资保障处;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宣传动员处,救援队伍建设处;
科技与信息化行政审批处,财务处,人事处,政治部;
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机关纪委,工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生产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特种作业操作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北京应急管理职称公示,特种作业操作证怎样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式:
1、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进入服务大厅
2、点击首页下边查询服务。
3、在查询服务页面,选择“特种作业证书查询”
4、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操作证号其中两项点击查询即可。
扩展资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北京应急管理职称公示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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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开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官网地址
2、找到办事服务,并点击,会看到查询服务
3、把鼠标移到查询服务上面,可以看到生产专职安全员文书查询,鼠标点击
4、在方框内输入需要查询到的证件信息
安全员岗位职责:
1、熟悉生产环境和施工工艺,防火防盗防伤害防中毒等、设备维修保养管理等。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机械安全保证体系。
2、排查动态隐患,有义务提醒纠正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和不安全动态。
3、肩负看管和宣传培训两个职能,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定,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排查工作。
4、做好安全生产中的相关排查记录、交接收集、整理和保管。
5、按职权范围和公示文件提醒或辞退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不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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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办的专业性 ***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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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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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承担着发布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类的政策法规、执法动态、重点工作、安全规划、事故通报、文件下北京应急管理职称公示我、危险化学品、教育考核和其它各类信息的职能,同时通过 *** 在线咨询、有奖举报等在线服务业务,逐步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
扩展资料:
许可服务:
1、 对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进行备案;
5、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6、 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
7、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违法行为;
8、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共3项)(共3项);
8.1、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8.2、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8.3、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9、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共4项);
9.1、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增项申请;
9.2、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延期申请;
9.3、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变更申请;
9.4、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10、 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共2项);
10.1、 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变更申请和增项申请;
10.2、 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共3项);
1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次申请;
11.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11.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共3项);
1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12.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次申请;
1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3、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共3项);
13.1、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13.2、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3.3、 之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14、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16、 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调剂分配、变卖和跨年度使用的审批(共3项);
16.1、 对受赠人跨年度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审批;
16.2、 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和调剂分配;
16.3、 对灾区不适用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批准;
17、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共2项);
17.1、 对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
17.2、 对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18、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接受救灾捐赠;
19、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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