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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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安置
⑴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⑶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⑷配偶婚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⑸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⑹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⑺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⑽本人已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⑾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⑿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2.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⑴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⑵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本人因战因公致残的。
3.工作需要的
⑴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职称的,或硕士博士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 *** 安置领导机构批准的;
⑵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
⑶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
⑷结婚前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⑸结婚后配偶因其它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⑴本人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本人已婚,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⑶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⑷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⑸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⑹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⑺本人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本人离异,子女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子女判给本人的。
(三)不能接收安置的情况
1、配偶结婚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且结婚不满一年的(截止到当年3月31日前)。
2、转业干部以离异为条件进京安置的,且离异不满一年的(当年3月31日前)。
3、1992年起无《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的。
4、1994年起无《普通中学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的。
5、2002年起无《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的。
6、2005年起无《招收地方人员攻读研究生入学批准书》的。
7、无士兵直接提干审批报告表的。
8、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2006年后无小城镇户口),其入户时间不满4年的(当年3月31日前)。
9、与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10、随调(迁)家属(子女)无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计划的,家属不予安置,子女不予随迁。
11、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任职不满一年的。
1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13、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身体有病,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4、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要求,随迁子女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年满18-25周岁的子女,转业干部入户后,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以投靠方式落户。超过25周岁的北京市公安局不给办理随迁手续。
对于转业军人的转业职称是如何鉴定的
对于转业军人的转业职称,应该是保留原来的职称,这可从档案里看得出来。
例如,原来在部队是工程师或副主任医师,转业后仍然是工程师或副主任医师。
军人病休干部申请北京安置需什么条件
病休转业干部职称认定北京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在北京安置上,并无特殊的照顾政策,一切以北京市接收 *** 干部的相关安置政策执行。符合接受条件的,在具体安置上可以视情适当照顾。
北京市接收 *** 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转业干部职称认定北京: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 *** 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转业干部职称认定北京:
一、接收条件
(一) 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转业干部职称认定北京;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 *** 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转业干部职称认定北京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六区内安置政策
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 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六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双军人一方转业或双方同时转业进京的取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对方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已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父母身边无子女进京的取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其它子女外地户口本复印件及其外地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取部队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离异的还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投靠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7、离异靠子女进京的取离异判决书、子女户口复印件。
8、因战因公致残进京的取评残等级证书,结婚证、父(岳)母、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9、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进京的取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证明,结婚证、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10、复员进京的提供本人自愿复员书面申请。北京入伍的取户口注销证明,靠配偶复员进京的取结婚证和配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证明。
11、靠购房在城八区安置的应提供房产证,军队所属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应提供所在师以上部队营房部门提供的住房证明及营房部门联系人、联系 *** 。
相关说明:
①以上凡涉及住房,父(岳)母、配偶、子女户口本,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在京住房、在京户口。
②购房,结婚、离婚时间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均需满1年以上
③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生活基础的判定,综合考虑家属工作单位、配偶户口、子女户口、住房等因素,属军产房的还要提供家委会证明。落户地址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自购房的,要提 *** 权证、物业证明等。上述证明材料,应与档案、数据库、审批报告表、审查档案登记表中相关情况内容吻合。
由于近几年接收任务一直剧高不下,形势所迫,故北京市 *** 办在审核接收条件时,从严把关,会视具体情况,在掌握条件尺度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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