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类中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北京卫生职称报名时间北京职称考试报名2018:预计2018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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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北京职称考试报名2018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北京职称考试报名2018,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北京职称考试报名2018,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 是什么?什么时候报名?
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 是什么?什么时候报名?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初级会计职称
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 是什么?
1、登录报名网站,注册并登陆
之一步:选择浏览器:请用IE浏览器使用报名系统,如果您使用IE10或IE11,请先把本系统域名加入兼容视图,加入 *** 请看:IE10/IE11兼容视图设置 *** 。
第二步:登录报名页面: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
第三步:考生登录报名页面后,根据自己是“首次报考人员”还是“非首次报考人员”,选择注册或登录。提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都必须先填写报名信息。
2、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
进入报名入口,选择报考的省份,点击下一步,查看报名具体流程。注意:需要自传照片的省份的考生先按页面提示把照片文件准备好,其他省份需到报名审核现场拍照上传。以各省报名公告为准。
3、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1)填写个人姓名、证件号。
一般是身份证号码,还有姓名。
注意:证件注册后不可修改。非首次报考考生请输入上次报考的证件类型及号码。
(2)填写报名信息表
*为必填项,字母、数字、空格请输入半角字符,全角会自动转为半角。重点提示:单位性质那里为非必填项目,如果没有单位,就直接不要填写,否则还涉及到盖章问题。
4、确认考试费用,设置登录密码
分四个板块:之一,确认考试公告。第二、确认考试费用。第三,订购教材,需要购买新教材的考生可自选教材购买数量。第四、设置报名系统登录密码(需牢记)。
5、打印报名信息表,确认报名状态
考生报名信息输入完毕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名注册号(重点提示: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请牢记,登录报名系统时需要用到)。最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即可(报名信息表也需要打印并保留)。系统提示报名状态为“报名成功”即为考生报名成功,如果照片预审通过,请及时网上缴费。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是2022年1月5日-1月24日,目前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已经结束,2023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还没有公布,大家可以参考一下2022年的报名时间。各位想要报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可以提前学习,提前为2023年的初级会计考试做好准备。
更多详情请点击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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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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