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北京市中级职称评审

不知道你要报哪一类的职称?是在设计院吗?做哪一类企业的总图设计?请具体说一下你做的工业企业类别,你们设计院都有哪些资质,不然你的这个问题没法回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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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

(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

)。

(二)申报人员打印申请表时,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机构。

四、委托评审要求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可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

(二)北京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2014年度翻译系列职称评审的,须经单位初审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负责评审;对于正在 *** 援疆的申报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和论文答辩等要求,直接申报并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五、其他要求

(一)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0号)精神,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和考试费用,请各评审、考试服务机构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采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具体政策及申报工作可咨询附件1—4中公布的相关评审服务机构。

(三)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此以外,未授权其他单位组织北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9日

农业部评定的中级职称,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北京市高级工程师评审?

2012年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人的教育集团签署了在任何的评估,3-6个月的时间,审查,职称评定

哪些单位需要评职称?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涉及以下行业的单位都会评职称: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详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稳定机构,增加经费,更新装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第四条 市人民 *** 和郊区区县人民 *** 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六条 市和郊区区县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由区、县人民 *** 决定。

各级人民 *** 应当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或者改变机构性质,违反的,由上级人民 *** 予以纠正。第七条 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

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充实队伍,定编、定员。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占编制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 *** 技术人员,负责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

国有农业企业应当设置农业科技机构或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对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成果展示等形式的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

鼓励和支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作用。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经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 *** 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实施。

列入计划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经费,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科技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审定、鉴定、登记的技术成果。

推广农业技术必须经过试验、示范。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和协助农业劳动者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应当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各级人民 *** 对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研究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推广方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管理。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农业技术推广方应当对所推广的农业技术产生的后果负责。

农业技术推广方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民职称评定

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与岗位和聘用等硬性挂钩。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

农民职称评定范围包括粮、棉、油、果、菜、茶等种植业,畜牧兽医、饲料兽药、淡水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民专业合作服务行业等。

评定对象主要包括在上述领域的农村科技带头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生产 *** 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审范围。

按本办法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

(一)能掌握农、林(果)、牧、渔业生产中的一项或几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于试验、示范、推广等项工作,解决和总结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大成绩的。

(二)农村青年初中毕业生从事三年以上农业技术工作,在实践中成绩显著,或在某项专题研究和技术应用上取得成绩,获得县以上(含县)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成果奖励的。第四条 农民技术员的职称评定。

主要是根据其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或考试,其成绩可作为评定的参考条件。第五条 市、县(区)成立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县(区)科委、农委、科协、成人教育局(办)组成。

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委内),负责对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组建由专家组成的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及对申报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镇成立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办理申报、培训、初评、推荐工作。第六条 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的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向镇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职称评定表,经镇评审小组初评后送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经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后的农民技术员名单,报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县(区)人民 *** 发给职称证书,并报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入册备案。

职称证书可作为聘用的依据。职称证书由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八条 被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按有关规定不与工资挂钩。各级 *** 有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在聘用合同期内,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农、林(果)、牧、渔等种养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范围,农村其它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区)过去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北京农业技术职称评审单位,农业厅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