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称评审结果什么时候出来
北京职称评审结果2022年1月底前出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度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结果将分批次进行公示,全部公示工作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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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职称评审公示就算通过了吗
2021年北京职称评审公示表上如果有你的名字就算是通过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1年北京市高ji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第11号(高ji会计师)》,发布了通过2021年高ji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名单,共838人通过。所以你可以自己查看是不是名单上也有你的名字,如果有你的名字,那么恭喜你,你就成功通过了,如果没有你的名字,那么很遗憾你并没有通过。也不要担心,可以自行查看名单。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关于初级职称评审流程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北京职称评审2021初级:
一、基本要求
申报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北京职称评审2021初级的职业道德。
二、对业务能力的要求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2、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中专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初级职称申报流程:
一、《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件一式5份,须用A4纸打印。申报人须在每份申报表“个人申请”栏内用蓝黑色或黑色的钢笔、
签字笔亲笔签名。并且由工作单位及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在相应“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另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还应在申报表照片
处和申报表右侧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指将申报表各页右侧错开约 5mm 后加盖印章)。
二、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并按上述顺序
左上角装订。
三、申报人员的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6张,其中一寸规格的5张(贴在申报表规定位置); 二寸规格的 1 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请勿
盖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
四、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撰写一篇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总结。该总结是在对本人业务工作积累和提炼的基础上进行的阐述,同
时也是向专家汇报本人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点材料。为北京职称评审2021初级了使专家更全面、准确地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更客观、公正的评价
,申报人撰写总结应注意以下要求:
1、总结内容。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是亲身实践或亲身完成的业务工作,对某项工作有认识、有分析、有总结,总结的内容能够充
分反应出自己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
2、独立撰写。申报人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需本人独立完成,不能是与他人合作撰写,更不能抄袭、拼凑、不能对某项专业过程或工作
程序进行描述。
3、专业一致。总结的专业要与申报专业和从事专业类别相一致。
4、时限要求。总结应反应本人从事专业工作以来的业绩。
5、字数要求。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总结字数在1500字左右。
2021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北京和去年一样吗
根据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为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按照职称评审审批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经学校相关职称评审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
2021年各个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专业划分
1、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
2、公路工程相关职称: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
3、铁通工程相关职称: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
4、水利水电相关职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
5、电力工程相关职称:热动力工程、谁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6、矿山工程相关职称: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
7、市政相关职称: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
8、通信工程相关职称: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 *** 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 *** 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9、机电工程相关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
10、电子与智能化职称: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
11、建筑美术设计职称:环境艺术、建筑学、室内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
12、结构专业职称: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
工程类中级职称都有哪些专业方向
13、岩土专业:岩土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及地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地球地理、工程地质、探矿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放射地质、地质测绘、矿产地质与勘探、煤用地质勘查、岩土与地基。
14、机械专业:名称中含有“机械”或“机电”的,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物流装备。
15、给排水专业: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
16、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
17、电气专业:名称中含有“电气”、“机电”或“电力”的,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企自动化、自控、建筑环境与设备、计算机应用。
18、地质专业:名称中含有“地质”或“地下”的,探矿工程、物探、化探、水工、岩土与地基、采矿煤工程、采矿。
19、测量专业:名称中含有“测量”或“测绘”的,工程序列各职称专业。
20、通风安全专业:安全工程、通风、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爆破。
21、动力专业:名称中含有“机械”或“机电”的,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工业设计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车辆工程专业、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物流装备。
22、自动控制: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机械自动化、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电子、仪表、自动控制、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机电一体化。
23、燃气专业:燃气工程、燃气储配与应用、城市燃气输配、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
24、焊接专业:焊接技术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方向)、焊接工艺与设备、焊接技术、焊接施工、机械焊接,名称中含有“机械”、“金属”、“ 汽车”或“船舶”。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职称的分类及其正常申报条件 :
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中专毕业后担任技术员级职务5年以上。
中专从事工作7年以上
2.中级:
⑴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 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副高级:(有的地方没有副高级,中级可直接评高级)
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⑷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八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⑸ 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三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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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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