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时间

北京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时间是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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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已启动。学校相关通知和学院日程安排详见附件。

[北京市]北京市职称最新政策,北京市职称最新政策解读

北京中级会计职称补贴如何申请?

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北京市职称最新政策,不仅可以升职加薪,很多地区还推出了相关的福利政策,比如落户积分、补贴等等。那么北京中级会计职称补贴如何申请?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北京市职称最新政策!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北京中级会计职称补贴如何申请?

据小编了解,北京市暂时没有推出中级会计职称证书补贴相关政策,但是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注册会计师对应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中级资格,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应中级会计职称!

二、中级会计师的补贴怎么才能申请?

中级会计师的补贴一半是在网上申报领取,但如果在网上没有申报成功,可以带上中级会计证、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县区的就业办事业保险科,或者社保厅的窗口去现场申报。由于各省份政策不同,是否有补贴,建议考生提前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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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级别

1、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2、2011年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

3、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正式启动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

这次改革打破了实施30年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两个职称系列统一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在中小学(幼儿园)新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将民办教师、编外教师纳入评价范围。此外,外语计算机也将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惠及全市17万名中小学教师。

2022北京农艺师职称申报条件

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 *** 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改革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申报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本系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本系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担任本系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国家最新职称评审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