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种情况会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对象名单
据北京市住建委消息,为加强北京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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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 *** 令第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 *** 、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材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情形和依据、列入程序,将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中,注册执业人员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事前告知。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
(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 ,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类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4次及以上、恶意制造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分为可修复失信行为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八)项所列情形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6-12个月;其他所列情形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情形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文书。
第八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集和查实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信用服务监管平台”,提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并列明企业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部门等相关信息,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移出)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据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对后,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在公示期满后,自动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出。
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交守信承诺,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移出申请。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确认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将建筑市场主体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但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北京18家中介机构被查处,这些机构都是犯了哪个共同的错?
5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通报,因违规发布 *** 房源信息,1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因存在发布群租房、隔断房、违反限购政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
这条新闻标志着国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决心。重拳出击治理房地产市场的乱象,避免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
1、这18家中介机构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 *** 平台上发布虚假房屋消息。
2、线上线下发布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炒作学区房。
3、违规 *** 房屋出租、群租、商品房改住房等行为。对委托的出租房不进行维修,不报送租赁业务信息。
4、扰乱房地产市场次序,通过哄抬房租、打隔断群租等不法行为来严重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5、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属于无证经营,对租房人采取各种暴力方式(如:强制贷款付租金、恐吓、堵锁眼等)进行威胁、逼迫。
6、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强迫租户交易。
北京的高额房价和众多的流动人口,带来的是租房中介机构的增多。由此滋生了许多“黑中介”,给租房一族们带来了困扰和伤害。随着北京市住建委对这些中介机构的公开曝光,这些机构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高限惩戒处罚。
中介惯用套路手段:
1、通过套近乎获取购房者或租房者的目的性,会有的放矢隐瞒房屋不利因素。
2、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判断性,仔细斟酌后下决定。切勿听信中介所谓的专业分析。不要轻信中介营造的紧张气氛而盲目下决定。
3、交易应与感情划分开,一码是一码。切勿因为中介与自己的私交而混为一谈。
出门在外打拼的过程都是艰辛不易,希望大家都能够更好的擦亮双眼捍卫自己的权益。
职称评审被举报后多久通报
职称评审被举报后7-15天通报。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北京市建委通报职称虚假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北京市建委通报职称虚假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
职称评审不公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投诉。
职称作假几年不能申报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北京市建委通报职称虚假,3年内禁止北京市建委通报职称虚假;有规定2年北京市建委通报职称虚假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一、绝大多数规定:3 年内禁止:
1、广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0〕96号 ,职称弄虚作假通报中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江苏:如若发现学历造假,经确认后,将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广西: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高级职称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4、河南: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精神,严肃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纪律,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扩展资料:
职称制度是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为北京市建委通报职称虚假了促进高校人才开发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由学校自定,报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对此,高校教育专家尉迟道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次职称评定改革使得中国高等教育从“广覆盖”向“有质量”迈进,是社会民众长久的期待,也是优化人力资源供给。
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下放,就是满足不同高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教师岗位的不同需求,以实现高校专业技术评定的分类评价。
权力下放以后,高校应抓住这次机遇,因地制宜,加快布局满足区域需求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需求学科;满足教师发展和晋升的多元化渠道;满足普通高校与职业高校的办学定位,加快调整研究型大学与应用型大学比例倒挂的难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职称评审
北京市住建委:从严惩处机构炒作学区房
4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指出,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不受侵害,北京市在前期专项执法的基础上,即日起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定期的市场秩序整顿和巡查,这已是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调控的内容之一,标准化动作。
此次,北京市住建委的工作目标显示,北京将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本轮专项整治范围覆盖新房、二手房及租赁三级市场,将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由即日起至年底结束。
具体而言,在规范新房、存量房销售环节,《通知》显示,重点整治无证售房,不实宣传,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信贷资金违规购房等8个方面。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提到,关于二手房方面,查处的重点就集中于近期以来关注度较高的炒学区房以及信贷资金违规购房的行为,对于借学区房炒作房价行为,近期以来北京部分板块学区房热度飙升,其中不乏一些投机机构和群体借机炒作的现象,带动了产生一波恐慌情绪,学区房价格被抬高。本次整治行为直指学区房炒作现象,预计会对借机炒学区房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打击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要真正解决学区房的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要解决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问题。近期以来,一线城市纷纷采取措施打击学区房炒作现象,或将成为接下来调控的一个重点方向。
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北京提出重点整治违法群租房、短租房,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的租赁中介等。本轮专项整治还将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以专项整治倒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时为租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夯实租赁合同监测监管、租赁赋权等相关工作基础。
对此,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近年来北京对租赁市场整顿的力度较大,这次的重点除了继续整治违法群租房、短租房,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的租赁中介等,还从租赁基础秩序和长效机制着手,比如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夯实租赁合同监测监管。同时也为下一步的租赁赋权等打好工作基础。
此外,《通知》要求整治 *** 房源信息发布乱象,重点整治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一经发现即要求网站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信息发布,依法从严处罚。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轮专项整治将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为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此前集中反映报道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机构炒作学区房问题等均在本轮专项整治当中,旨在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重点民生诉求的解决。
此外,本轮专项整治还将强化北京市、区、部门统筹联动,多部门合力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形成震慑态势,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红线意识,确保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有序、健康。
严打虚假房源 北京住建委处罚25家房产中介
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五一”小长假期间,北京市住建委执法部门联手5家区住建委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严厉打击发布“商改住”、“产改住”、委托手续不全、违法群租与违规租赁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共有2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查处。
北京市住建委称,上述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住建房管执法部门已立案查处,并要求主流互联网平台下架其发布的全部房源信息。
其中,北京永亮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之前承诺,再次发布违规房源信息,暂停在主流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半年进行整改。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今年以来,市区住建房管执法部门继续大力提高执法工作与群众举报投诉的契合度,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力度规范互联网上房源信息发布行为,严查群众反映的互联网上不实房源、不实承诺等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虚假房源信息,以及违法群租、违规租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截止目前,2019年已依法对14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附被查处名单:
北京华伟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领峰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汇盛嘉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卓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祥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鲁能涵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宏创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之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永亮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知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申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房富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千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大诚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顺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嘉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万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昕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金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隆元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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