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定要求有哪些
01评定条件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在事业单位中如果想要进行初级职称的评定,首先就需要满足基本的条件,遵纪守法,热爱祖国,能够有良好的就业精神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拥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还需要满足相关的业务条件,包括取得本专业或者类似专业中专学历,实习时间满一年,在本专业有关职位工作满四年,单位考核通过之后可以继续申报助理级。取得本专业或者类似专业大专学历,在本专业有关职位工作满三年,单位考核通过之后可申报助理级。部分地区还需要满足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保以上。
02评定流程
1.确定事业单位缺额申报,职工在进行职称申报之前需要了解岗位的情况,比如说有没有人已经申请了你的岗位,如果已经申请过了,并且聘用了,那么就不能再申报职称评审了。职称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缺额推荐证明,如果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情况,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2.选择申报职称的专业,在目前事业单位的职称申报中有一共有27个技术专业的系列,同时大家也可以理解为行业大类,比如包括,高校教师类、工程技术类、中小学教师类、艺术类、经济类、卫生技术类等,每一类又分初级、中级、高级这三级。
03评定地点
在某些单位内部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评职体系,所以在单位内部就可以评初级职称,但是可能会比较严格一些,不少职工可能都放弃了参加自己本单位职称评审的机会,而去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进行初级职称的相关认定,并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评的职称范围就会更加较广泛一些,这样的证书在全国N内都是通用的,不像在本事业单位内部评的初级职称,可能只会在本事业单位或者是本系统之内是有效的。
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定要求有哪些
北京初级职称怎么办理
1、参加全国统一北京市事业单位初级职称的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报名在北京会 计网上进行。往年10-11月报名北京市事业单位初级职称,今年因故推迟,还没开始,敬请留意。必须在一次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成绩发布如果都通过北京市事业单位初级职称了,关注北京会 计网和北京人 事考试网。成绩发布一般2个月后,去北京人 事考试网打印证书领取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会计证、身份证、领取凭条去北京人事考试中心领证书,地址在西三环莲花桥西路南
3、领取证书后,证书自行保存。随证书有一张存档的纸,需自行存到你的人 事档案里。如果你们单位岗位、待遇和职称挂钩,向单位人 事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聘任你为单位的助理会计师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至证微加信可以快速申请初级会计职称通过永查,小编给你了(8375后面5998),办理选择相应专业的地方,档案成绩都有,一个月左右多就能拿到证。
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