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职称评审资质的机构

这个问题太广泛了,要看具体什么专业,有不同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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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艺术”专业中,分为“舞台影视”和“美术”,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评审。

“工艺美术”专业,由“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负责评审。

“体育教练员”专业,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评审。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评审。

其余各专业,均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评审。

注意:申报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出版系列;卫生技术系列医、药、护、技专业;工程技术系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北京市]北京初级职称去哪里评,北京初级职称去哪里评

北京市在哪里评职称

你只能回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办理。

将你的档案放在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然后申请转正定级,就可以评定助理工程师。不用考试。

但是需要做系列的手续。

在北京工作档案和户口在外埠,初级职称如何评审

要到档案的所在地才能评,因为要有工龄证明,机械类可以报考三、申报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2.必须是先学历后工作(博士、硕士除外),从事技术工作,专业对口;

3.政策规定必须持有执业资格证上岗的专业,如会计、教师、律师等还需有执业资格证;

4.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或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可以定职的职称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人员系列、实验人员系列、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经济专业人员系列、农业技术人员系列、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统计专业人员系列、体育专业人员系列、新闻专业人员系列、翻译专业人员系列、播音专业人员系列、图书资料文博档案专业人员系列、艺术专业人员系列、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系列、律师专业人员系列。

四、申报材料: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中级两份,初级一份);

2.《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花名册》(一式两份);

3.学历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计划内全日制毕业生要人事局转正通知,其余的需提交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手续(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一张两寸相片。

五、缴费标准:免费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至证微加信可以快速申请初级会计职称通过永查,小编给你了(8375后面5998),办理选择相应专业的地方,档案成绩都有,一个月左右多就能拿到证。

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