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技工是什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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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上一级是 *** 。国家技术性职业(工种)和职业资格证书分五个技术工人职称等级: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 *** 、高级 *** 。初、中、高级技能都属技工。
北京市技术人员职称证在网上如何查询,要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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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侧选择相应年份的证书技工证一级职称北京,在右侧选择相应的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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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技工证一级职称北京:
逾期未领证书领取说明
一、领取要求:
在首页的“证书查询”栏目打印证书领取凭条,并按凭条上的领取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领取地点:
(一)以下两类证书在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1、2010年以前(含2010年)所取得的证书;
2、证书领取凭条上公布的“领取地点”为“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的证书。
(二)其技工证一级职称北京他证书在证书领取凭条上公布的“领取地点”所属区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具体领取时间、领取地点参照下表(法定节假日除外)。
参考链接:网页链接
北京哪里能考 *** 证 电工 *** 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职业
*** :
凡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10年以上或累计工龄满15年以上,且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报考 *** (电梯工种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报考:
(1)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其他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毕业或持证后具有本工种工龄满5年以上;
(2)具有对口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工龄满4年以上;
(3)具有对口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4)具有对口专业助理讲师、中等职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本专业工龄满3年以上。
高级 ***
高级 *** 的报考条件之一是:
(1)取得 *** 职业资格满3年以上。
(2)取得同一专业硕士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并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 *** 资格满2年,并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称。
(4)取得 *** 资格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
技工证分为哪几种等级?
技工证是一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工证一级职称北京, 由国家劳动部门组织考试和颁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技工证一级职称北京,即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
建筑类的技工证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拓展知识: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就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 *** 、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出国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也是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必备证书。建筑技工证已经在建筑行业存在多年,广泛运用在具体的岗位上,自2015年起,技术工人证书已经登上技工证一级职称北京了资质的舞台,无论什么资质,其中都有一项对于技术工人的分类和数目有了明确的要求。究其根本,提高了中级技工证的地位,加大了企业对技术工人的培训,持证上岗,不仅可以提高工人的技术含量,增加安全意识,更能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一举两得。
建筑技工证分类
1、土建类:
混凝十工、防水工、筋工、架子工、砌筑工、焊工、管工、抹灰工、模板工、镶姑工、石工、维修电工、桩机操作工、水工、电工、木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起重工、通风工、测量工
2、设各安装类
高压电工、低压电工、安装电工、线路架设工、设备安装工、变电安装工装饰装修类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油漆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除尘工、砌花街工、、机械设备安装工、花声工、山工、盆景工、植保工、园艺工、绿化工、古建木工、古建瓦工、古建石工、古建筑装饰工、古建油漆工、古建彩工、测量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石作业工、水电起重信号工、冷媒回收工、涂装工等职业中级工种。
技工证的报考条件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 ***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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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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