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高、中、初级职称的结构比例是多少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为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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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主体职能和业务,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和比例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事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应该取消
事业单位高、中、初级职称的结构比例是多少?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1:3:6。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事业单位对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是有比例的,职称早已实现了“评聘分开”,而且各个单位可以在不超过“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上线的基础上自主调整聘任比例。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取得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必能够马上得到“聘任”。
(1)这是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宏观调控的要求;
(2)这是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3)这是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4)增强用人单位的自 ***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条件。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等字词结尾,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0] 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 ,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 [2] 、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 *** 中招考。
2019年9月18日,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 *** 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 ***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4]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 *** 。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的通知
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遵循“按需设岗、科学评价、公平公正、以用为本、能上能下”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政策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以及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区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调控。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按照本市岗位设置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专业建设、人才队伍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以教师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在强化教育教学的基础上,按照教学为主、教学科研为主和社会服务为主等进行分类,在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师职务的聘任条件,建立符合实际的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
高等学校还可制定高级职称的破格聘任条件,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高校教师,可直接参加评聘。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中经批准 *** 、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与高等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教师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具有与所评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尚不具备独立评议能力的高等学校,可采取全市联合评审的方式对教师进行中级及以上职务的学术评议。
聘委会负责根据考核组和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提出聘任意见。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发布拟聘岗位信息。高等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发布聘任岗位信息。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及本校制定的岗位聘任条件,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
(三)考评前公示。聘委会对应聘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评议组进行评议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评议通过。
(五)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
(六)验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或区人力社保局,对考评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
(七)聘任前公示。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校、院(系、所)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九)聘任结果备案。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划分,将聘任结果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教师职务聘书。
第十二条 对于高等学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聘任情况和聘任结果备案。聘任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聘任全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实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满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的,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低聘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须主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各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聘任工作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定期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应聘资格和聘任结果,纳入失信黑名单,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因聘任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市人力社保局将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聘任工作中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或有其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他违纪违规行为的,高等学校应将其调离聘任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在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主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社会化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职称资格后,由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
来源:
事业单位中级岗位比例大家怎么看?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有比例限制,不过在总体比例内可以适当调剂名额,报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即可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模式,分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三种岗位。三种岗位之间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其中,以公共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假设一个单位三定方案设定的在职在编人数为100人,那么其管理岗位必须在100x50%=50个以上,其余50个业后专技岗和工勤岗,工勤岗一般不超过10%,这意味着专技岗可设置40个岗位。而专技岗的设置一般按1:3:6总体目标设置,即高级职称占10%,中级职称30%,初级职称60%。40个专技岗中,可以设置4个高级职称,12个中级职称,24个初级职称。
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同样以100个在编名额为例,70%意味着可以设置70个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前述1:3:6的比例,至少有7个高级职称岗位,21个中级职称岗位,42个初级职称岗位。如果单位有实际需要,这个岗位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比如适当削减高级职称岗位,由原来的7个调整5个,中级职称增加一点,由21个调整到25个,减少2个初级职称岗位,由原来的42个调整为40个,这种小范围的调整是允许的。只要报人社部门审核,比例调整的名额不超过总盘,一般都会批准。
题主说你们单位只有一个中级职称岗位,说明你们单位比较小,人数不多,而且大概率是以管理为主的单位。假设你们单位以管理为主,单位有10个编制,管理岗占50%也就是5个,专技岗占5个,按照1:3:6的比例,中级岗位也就是1个,最多2个。确实可能存在一个单位只有一个中级职称岗位名额的情况。
碰到这种情况,你只有三种选择:一是等,风前面的人调离或退休空出岗位,这估计需要很长的时间,可能性不大;二是建议单位在比例范围内调整名额,可这种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中级职称增加了,意味着初级和高级名额会减少,单位领导和同事不一定愿意干;三是转管理岗走管理路线,然而一样面临升职难的现实,况且好不容易拿到中级职称,转管理岗也不划算。
当然,如果有路子可以调到其他有名额的事业单位,直接聘任到岗,这是最划算的。问题是,你有这样的机会吗?没有,恐怕你只有等。
事业单位的岗位比例确实是一个让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诟病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中级、初级 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
按照这个比例,那么一个单位如果有10个专业技术名额,那么只能有1个人被聘用在高级,3个人聘用在中级。
而事业单位的流动性整体较差,特别是大多数高、中级职称人员都是属于普通干部,因此职数被占用后基本上就得等到他们退休才能空出。
当然,这个比例也不是完全固定的,根据单位的不同,这个比例肯定是有区别的。 正常单位级别更高,会更有优势。 省属事业单位的高、中级比例相 比市属事业单位 肯定是更高的,市属单位又比县属单位更高一些。
而一个单位内部的职称数量也是可以变化的。
之一,可以通过调整岗位设置 。
比如单位内原先设置的是10个管理岗,10个专技岗。那么可以通过取消管理岗增加专技岗的方式,比如修改为5个管理岗,15个专技岗,那么中级职称的职数自然会增加。
第二、向人社部门争取。
比如单位有5个专业技术岗位,那么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是0.5:1.5:2.5,正常批下来会是1个高级,1个中级和3个初级。
但是,如果部门比较强势,单位领导去协调争取的话,那么1个高级,2个中级也是有可能的。
第三、通过“ 双肩挑 ”的方式 。
事业单位的“双肩挑”,也就是一个人 同时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 ,但是只占用一种岗位的职数。
如果让一个已经聘用在中级岗位上的人实现“双肩挑”,那么就可以将专技中级的职数空出,不过能够双肩挑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的领导。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三类。很多在体制内工作的人也许对事业单位的岗位的重要性并不是很了解,认为都是财政拨款无关紧要,我可以肯定地说,由于管理岗和专业岗的培养方式和发展方向不同,设置的比例也不一样。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在设立时,编制部门会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下发机构编制文件,事业单位都要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编制三定方案,在岗位设置中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数量,在人员的聘用方面必须严格按三定方案设置的职数执行。
以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得超过总编制数的50%。其余50%及以上为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
也就是说,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控制在总编人数的50%以内,其余的50%设置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管理岗位一般按照编制文件中明确的职数进行设置。
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
以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那么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不低于70%,如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多,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多设,管理岗位不能超过单位总编制的15%。各省的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但差距不会太大。
比如说一个县级所属的正科级小学,总编制为100名,如果按80%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那么专业技术岗就有80名。高级按20%设置,可设置16名,中级按50%设置可设置40名,这个比例各省规定的有所不同。其余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1级和12级,没有比例限制。管理岗的设置在上面的例子已进行分享,这里不再重复。那么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如何选择岗位呢?这里就比较人性化,你可以按县级党委的任命文件选择走管理岗位,也可选择走专业技术岗位,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双肩挑”。
(2)如果你擅长专业技术,比如教育、医疗、工程、会计等专业性比较强的单位,可以考虑在专业技术岗位发展。随着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通过考试和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对于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来说,走职称晋升道路,要比走管理岗位和职务晋升道路更宽,副高级级以上职称,其工资待遇已经相当可观,比同等条件的行政职务和管理职务待遇还要高高,而且晋升难度更小。
谢邀。
贵单位只有一个中级职称岗,我估计你所在的单位应该是在县级。像你这种情况的很多,有了职称,但是单位不聘,这也是困扰现在很多事业人员的问题。
实际上,事业单位职称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我不清楚你们单位的人员数量,但是就1个真的是少得可怜。这个还需要看一下你们单位的三定方案,看看当时批的是几个,这个已有坑的人向前走升副高应该难度很大。其次,如果可以建议单位领导,可以给当地编办、人社、组织等部门再协商,是可以增加人数的,看你们领导有没有替你们着想,很多事业单位由于级别很低,副科级,就向上级争取了好几个中级岗位,这样还能平衡一下同志们的心情,增加积极性。
国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有原则性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 *** 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 社会 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 社会 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国家对全国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岗位的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 *** 、 ***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更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我是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的工程师。18年评,19年聘。你可以和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看中级岗大概几年可以空出来,也就是别的已聘工程师有没有快退休的或是快升副高的。如果短时间没有空指标,那你也可以转岗 转管理岗,走级别
体制内的无奈,摆正心态,耐心等待。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技术岗,工勤岗三类,根据单位承担职能的不同,岗位设置是有限制的。
你所在单位只有一个中级技术岗位,只能等他晋升高级职称或者退休,岗位出现空缺。所以你只能等待,在体制内上班,这种情况很多,摆正心态。
你也可以向领导提提意见,看领导能不能向上级反映,申请岗位编制调整,估计很难。
举例都是100个人的单位。像我们这种总编制才3个人的单位咋怎,永远只能设置低级岗位,不管是专技还是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比例是百分之4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以管理岗位占主体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一般为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50以上。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以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7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以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占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50以上。
事业单位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什么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综上问题所述,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比例是百分之40。一般为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50以上。
法律依据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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