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新政策见下面: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在国家层面上,对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再作统一规定,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确合理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对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优化调整。

支持乡村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教师,可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

教师职级岗位比例不再全国统一了,这会对中小学教师产生什么影响呢?

重磅消息——将深远影响着中小学老师!近日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后简称《意见》,涉及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与终身发展!

 

此前《新教师法》提出相关要求,要取消教师初级、中级职务的职称评聘;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中小学教师提高到本科学历,幼儿园教师也提升到专科;还对教师住房保障提出新要求,助力乡村教育发展。近年,深化教育改革顶层设计连出重拳,充分说明新一轮教育改革顶层是认真的。《意见》指出:要落实放管服精神,国家层面不再对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作统一规定,而是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优化调整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实行中小学岗位县域统畴,协调学校教师岗位结构并向乡村倾斜。乡村中小学可以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中高级岗位,缓解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切实改善乡镇中小学教师状况。

要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加强教职工聘后管理。《意见》要求坚持简便易行可操作的原则,对岗位竞聘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完善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建立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国家层面的文件通知,涉及的都是原则性的面上要求,我们一线人看上去就有点不太明白,要通过地方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才方便理解执行,这一连串的通知与指导意见,会如何深刻影响着一线教师的工作生活与发展呢?

首先是职称评定,新教师法提出原则要求,教育部新印发的通知再次提出明细要求,相信是要铁定落实了。就是中小学的初、中级职称,不再设置名额限制,不再实行评审制,改为根据教龄和履职情况实行考核制,到了年限考核合格,可直接晋升。高级职务即副高与正高级职称仍实行评审制,副高级以上岗位的“比例”指标改为“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也就是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业绩突出,就可以在县域范围内平衡指标,让“能者上”。

当然,初、中级职称放开评审限额及副高级职称扩大区域统筹,并不等于放宽对教师职业要求,千万不要认为躺平就可以上职称。而只是为科学地调整教师发展通道,减少评职称的内卷,把教师的专业提升引向更有效的发展通道。其次,《意见》要求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各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要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这是不是说以后中、小学教师竞聘上岗会成常态?也许会成真!

 另外,评聘分开,就是评职称(初、中级)放开了,达到条件就可以上职称,但学校是不是有对应职称的岗位聘用,还要看你的综合能力是否适岗,是不是有适合的岗位空缺,只有被聘适岗,才能享受相关待遇,促进量才使用。再有就是《意见》要求加强教职工聘后管理。避免聘后管理的弱化与“一聘定终身”等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

结合《新教师法》与《指导意见》对中小学教师职业提出新要求,职称评定的放宽是某种程度的松绑,可有效避免内卷。竞聘上岗更看重一线工作实绩,能进一步引导教师的发展方向,有积极导向作用。也希望我们一线老师,能进一步端正态度,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与时俱进,顺应“顶层设计”要求。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发展导向,潜心修炼不断提升职业能力,为做好人民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已的努力。

事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是多少?

具体如下: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1:3:6。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的结构比例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事业单位对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是有比例的,职称早已实现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了“评聘分开”,而且各个单位可以在不超过“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上线的基础上自主调整聘任比例。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取得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必能够马上得到“聘任”。

(1)这是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宏观调控的要求;

(2)这是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3)这是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4)增强用人单位的自 ***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条件。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等字词结尾,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北京市]北京市优化职称结构调整,北京职称改革最新消息

关于《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高、中、初级职称的结构比例是多少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为1:3:6。

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主体职能和业务,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和比例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事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应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