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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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 *** 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水利、市政管理、国土房管、卫生、农业、公安、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特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 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的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市是国务院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国务院《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市水环境状况,确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
区、县人民 *** 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市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 市人民 *** 有关部门、区县人民 *** 在开发、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水体的合理流量、合理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第十一条 本市对工业和农业生产、生活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水污染实行全面防治。
在水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市人民 *** 可以依法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确定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实施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水污染物削减任务。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等项目;禁止新建制革、炼焦、化肥、农药、染料、造纸制浆等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第十五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第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设施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水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
重点污染源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环境污染中级职称只能按照大纲复习么!有其他的建议么?真题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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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部北京中级职称水污染防治:分基础理论知识
一、水污染防治基础理论知识
(一)水与水体污染
1
、水与水循环
(
1
)熟悉水环境保护
水环境保护:采取限制或消除排入水体和水域的污染物的措施,使河流、湖泊、海洋、水库等水体
和水域维持其应有的正常功能。
(
2
)熟悉水循环基本原理
水循环是指地球上的水在太阳辐射和地心引力等作用下,
以蒸发﹑降水和径流等方式进行周而复始
的运动过程。
自然界的水循环是连接大气圈、
水圈、
岩石圈和生物圈的纽带,
是影响自然环境演变的最活跃因素,
是地球上淡水资源的获取途径。
在海洋与陆地之间,陆地与陆地上空之间,海洋与海洋上空之间时刻都在进行着水循环过程。
2
、废水的来源与污染物
(
1
)掌握废水的来源与特性
A
)来源:废水可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
生活污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厨房洗涤污水。
工业废水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废水。
工业废水分为生产污水和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是指较
清洁,
不经处理即可排放或回用的工业废水。
而那些污染较严重,
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的工业废水就
称为生产污水。
B
)特性: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大致可如下区分:
固体污染物、需氧污染物、营养性污染物、酸碱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污染物、生物污染物、
感官性污染物和热污染等。
(
2
)掌握污染物种类及水质指标
为北京中级职称水污染防治了表征废水水质,规定了许多水质指标。主要有有毒物质、有机物质、悬浮物总数、
pH
值、色
度、温度、放射性等。一种水质指标可能包括几种污染物北京中级职称水污染防治;而一种污染物也可几种水质指标。
(
一
)
固体污染物
固体污染物常用悬浮物和浊度两个指标来表示。
悬浮物是一项重要水质指标,它的存在不但使水质浑浊,而且使管道及设备阻塞、磨损,干扰废水
处理及回收设备的工作。
浊度是对水的光传导性能的一种测量,其值可表征废水中胶体相悬浮物的含量。
固体污染物在水中以三种状态存在:溶解态
(
直径小于
1nm)
、胶体态
(
直径介于
1
~
100nm)
和悬浮态
(
直径大于
100nm)
。水质分析中把固体物质分为两部分:能透过滤膜
(
孔径约
3
~
10
μ
m)
的叫溶解固体
(DS)
;不能透过的叫悬浮固体或悬浮物,两者合称为总固体
(TS)
。
(
二
)
需氧污染物
废水中能通过生物化学和化学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质,
统称为需氧污染物。
绝大多数的需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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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是有机物,无机物主要有
Fe
3+
、
Fe
2+
、
S
2-
、
CN
-
等。因而在一般情况下,需氧物即指有机物。
由于有机物的种类非常多,
现有的分析技术难以将其区分与定量。
在工程实际中主要用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总需氧量、总有机碳等指标来描述。
(
三
)
营养性污染物
当废水排入受纳水体,使水中
N
和
P
的浓度分别超过
0.2
和
0.02mg/L
时,就会引起受纳水体的富
营养化,促进各种水生生物的活性, *** 它们的异常增殖,这样会造成一系列的危害。藻类占据的空间
越来越大,使鱼类活动空间越来越小,衰死藻类将沉积水底,增加水体有机物量。藻类种类逐渐减少,
从以硅藻和绿藻为主转为以迅速繁殖的蓝藻为主,
蓝藻不是鱼类的良好饲料,
并且有些还会产生出毒素。
藻类过度生长,
将造成水中溶解氧的急剧减少,
使水体处于严重缺氧状态,
造成鱼死亡,
水体腐败发臭。
N
的主要来源是氮肥厂、洗毛厂、制革厂、造纸厂、印染厂食品厂等。
P
的主要来源是磷肥厂和含
磷洗涤剂等。生活污水经普通生化法处理,也会转化为无机的
P
和
N
等。此外
BOD
、温度、维生素类
物质也能促进和触发营养性污染。
(
四
)
酸碱污染物
酸碱污染物主要由工业废水排放的酸碱以及酸雨带来。水质标准中以
pH
值来反映其含量水平。
酸碱污染物使水体的
PH
值发生变化,破坏自然缓冲作用。抑制微生物生长,妨碍水体自净,使水
质恶化、土壤酸化或盐碱化。各种生物都有自己的
PH
适应范围,超过该范围,就会影响其生存。对渔
业水体而言,
pH
值不得低于
6
或高于
9.2
,当
PH
值为
5.5
时,一些鱼类就不能生存或生殖率下降.农
业灌溉用水的
pH
值应为
6.5
~
8.5
。此外酸性废水也对金属相混凝土材料造成腐蚀。
(
五
)
有毒污染物
废水中能对生物引起毒性反应的化学物质,
称有毒污染物。
工业上使用的有毒化学物已经超过
12000
种,
而且每年以
500
种的速度递增。
毒物是重要的水质指标,
各类水质标准对主要的毒物都规定了限值。
废水中的毒物可分为三大类:无机化学毒物、有机化学毒物和放射性物质。
1
.无机化学毒物
无机化学毒物包括金属和非金属两类。
金属毒物主要为汞、铬、镉、铅、锌、镍、铜、铁、锰、放、钒、钼和铋等,特别是前几种危害更
大。金属毒物具有以下特点:不能被微生物降解;其毒性以离子态存在时最严重,金属离子在水中容易
被带负电荷的胶体吸附,
吸附金属离子的胶体可随水流迁移,
但大多数会迅速沉降;
能被生物富集于体
内,既危害生物,又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重金属进入人体后,能够和生理高分子物质发生作用而使这
些生理高分子物质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积累,造成慢性中毒。
重要的非金属毒物有砷、硒、氰、氟、硫、亚硝酸很等。如砷中毒时能引起中枢神经紊乱,诱发皮肤癌
等。亚硝酸盐在人体内还能与仲胺生成亚硝胺,具有强烈的致癌作用。
2
.有机化学毒物
这类毒物大多是人工合成有机物,难以被生化降解,并且大多是较强的三致物质
(
致癌、致突变、
致畸
)
,毒件很大。主要有:农药
(DDT
、有机氯、有机磷等
)
、酚类化合物、聚氯联苯、稠环芳烃
(
如苯
并芘
)
、芳香族氨基化合物等。以有机氯农药为例,首先其具有很强的化学稳定性,在自然环境中的半
衰期为十几年到几十年,其次它们都可能通过食物链在人体内富集,危害人体健康。如
DDT
能蓄积于
鱼脂中,浓度可比水体中高
12500
倍。
3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是指原子核衰变而释放射线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
X
射线、
α
射线、
β
射线、
γ
射线及质
子束等。
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铀、
镭等放射性金属生产和使用过程,
如核试验、
核燃料再处理、
原料冶炼厂等。
其浓度一般较低,
主要引起慢性辐射和后期效应,
如诱发癌症、
对孕妇和婴儿产生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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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遗传性伤害等。
(
六
)
油类污染物
油类污染物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两项。油类污染物能在水面土形成油膜,隔绝大气与水
面,破坏水体的复氧条件。它还能附着于土壤颗粒表面和动植物体表,影响养分的吸收和废物的排出。
当水中含油
0.01
~
0.1mg/L
,对鱼类和水生生物就会产生影响。当水中含油
0.3
~
0.5mg/L
就会产生石油
气味,不适合饮用。
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物主要是指废水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它包括致病细菌、
病虫卵和病毒。
未污染的天然水中
细菌含量很低,当城市污水、垃圾淋溶水、医院污水等排入后将带入各种病原微生物。如生活污水中可
能会有能引起肝炎、伤寒、霍乱、痢疾、脑炎的病毒和细菌以及蛔虫卵和钩虫卵等。生物污染物污染的
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存活时间长,繁殖速度快。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水质标准中的卫生学指标有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苗群数两等等美国进口普卫欣 天 猫
新办水污染防治专项设计乙级资质需要哪些注册职称人员?
一、水污染防治甲级资质
1、注册供配电工程师2名;
2、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1名;
3、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2名;
4、注册给排水工程师3名;
5、概预算专业人员2名;
6、环保高级工程师6名,
7、环境中级工程师3名;
8、机械高级工程师2名;
9、自动控制专业人员2名。
二、水污染防治乙级资质
1、机械高级工程师1名;
2、注册给排水工程师2名;
3、自动控制专业人员1名;
4、环保高级工程师4名,
5、环境中级工程师2名;
6、注册供配电工程师1名;
7、概预算专业人员2名;
8、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1名。
综上所述,甲级资质共需23名专业技术人员,乙级资质共需14名。这些专业中,自动控制、概预算以及部分环境专业人员需要做业绩
北京环保资质办理流程?
办理环保资质办理流程: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乙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注:
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 *** 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进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和河道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农业、市政市容、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 *** 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 ***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八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中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 *** 批准实施,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编制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蓟运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地下水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内容,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市人民 *** 应当定期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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