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到报中级的时候了。。可是我年限不够。。请问怎么才能报上名??

需要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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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申报条件要求,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破格申报中级要求,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相关要求规定:

1、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2、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3、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职称

[北京市]北京中级职称单位管理权限,北京市职称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北京市建筑工程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通知时间

8月11日(周四)-9月6日(周二)。2022年北京工程职称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8月11日(周四)-8月23日(周二)。单位审核公示推荐时间为8月11日(周四)-9月6日(周二)。申报人提交职称申报信息后北京中级职称单位管理权限,相关内容将被提交到社保所在单位。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网站北京中级职称单位管理权限,通过“法人登录”之后的服务列表“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内,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单位内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提交至评审服务机构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北京中级职称单位管理权限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北京中级职称单位管理权限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