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中级职称评定结果 如何查询?有具体的网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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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初级职称评定咨询电话,北京初级职称评审

北京如何申请初级职称,我看大纲上说08年之后以考代凭,但是看好多人都是在08年以后评的初级工程师。

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发〔2016〕22号

2016年6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26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北京初级职称评定咨询 ***

(二)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中专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四)凡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2016年

11月19日

各专业基础与实务

(详情见附件1)

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准考证

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进行,具体科目作答要求见附件1。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的《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北京初级职称评定咨询 ***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2015年度成功报考过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2016年度报考专业和报考科目均不变的人员,其北京初级职称评定咨询 *** 他视为“首次报考人员”。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6月21日至7月7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按照系统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首次报考人员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安排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2016年

6月21日-

6月30日

网上填报

信息

登录人事考试频道,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上传照片及审核

按要求上传照片,如照片审核不通过,须重新上传。

要求:本人近期(半年内)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蓝色背景、画面清晰,格式为jpg或jpeg,大小为35-100KB。

打印及

审核盖章

1.使用A4纸下载打印《2016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核表》本人签名处签名;

3.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在《资格审核表》单位意见处盖章。

2016年

6月28日-

6月30日

现场资格

审核

持相关材料到《2016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见附件2)之一,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其中,报考卫生(药学)专业的报考人员须到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2016年

7月1日-

7月7日

查询审核状态及网上缴费

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状态,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下载考试

大纲

网上缴费成功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报考专业所对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携带《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述证件、证明均须原件。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入准考证打印系统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需要发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其他

(一)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231号)规定,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

(二)考试大纲

1.本次考试大纲采取网上下载的形式,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报考专业所对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

2.工程技术系列《燃气专业基础与实务》、《染整专业基础与实务》、《分析化学与检验专业基础与实务》、《环境检测专业基础与实务》、《环境污染与防治专业基础与实务》、《水利专业基础与实务》、《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基础与实务》;农业技术系列《农作物栽培育种专业基础与实务》;卫生系列《西药学专业基础与实务》;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专业基础与实务》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均无变化。

(三)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或考试结束后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凡在规定禁止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期限内,报考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四)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事宜请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行查询。

(五)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六)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七)考试咨询 *** :12333。

附件: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与考试科目对照表

2.2016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6月14日

关于2014年北京市中级职称评审

不知道你要报哪一类的职称?是在设计院吗?做哪一类企业的总图设计?请具体说一下你做的工业企业类别,你们设计院都有哪些资质,不然你的这个问题没法回答啊。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

(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

)。

(二)申报人员打印申请表时,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机构。

四、委托评审要求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可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

(二)北京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2014年度翻译系列职称评审的,须经单位初审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负责评审;对于正在 *** 援疆的申报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和论文答辩等要求,直接申报并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五、其他要求

(一)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0号)精神,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和考试费用,请各评审、考试服务机构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采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具体政策及申报工作可咨询附件1—4中公布的相关评审服务机构。

(三)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此以外,未授权其他单位组织北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