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0年更低工资标准多少?
2020年北京市更低工资标准是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更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更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中,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的更低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更低工资标准不包含: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更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
新华网-北京2020年更低工资保障线26400元
北京市更低工资是多少?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更低工资标准。
其中,月更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更低工资标准为25.
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更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北京市的更低基本工资标准是多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1〕77号
网址:http://rsj.
beijing.
gov.
cn/xxgk/zcwj/202106/t20210611_2412040.
html
路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 *** 批准,对我市更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更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
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
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更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更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
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更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北京市更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更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月。
更低工资标准北京正高职称更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北京正高职称更低工资标准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更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更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更低工资报酬。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更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 ***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更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更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评论已关闭!